广东省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我省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发挥行业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印发《广东省深化电动自行车领域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粤消安〔2022〕5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燃气具及配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2〕77号)、《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粤市监办发〔2020〕811号)等有关规定,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电动自行车行业从业人员和企业(含生产与销售领域企业)的自律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电动车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秘书处负责全省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协会及办事处负责地市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商会对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奖赏或惩戒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商会实施自律奖惩措施应当与行业自律管理措施相结合,共同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从业人员和企业应依法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为篡改车速、改装电池、加装等提供后台、技术支持和配件(宝宝座椅、车篮、靠背、后箱等除外),不生产、销售劣质电池和充电器,不赠送劣质头盔,维护用户的生命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七条 从业人员和企业应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不弄虚作假,不做虚假宣传广告,不搞噱头欺骗用户等。
第八条 从业人员和企业应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采取虚构事实、不当投诉等方式诋毁、排挤其它同行单位,损害同行名誉与利益。
第九条 从业人员和企业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商会关于自律管理开展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十条 从业人员和企业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如表现突出的,商会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表扬:
(四)对连续三个月进行合规自查且通过的门店经销商在“电车专家”上添加“自律标识”;
(五)对连续一年进行合规自查且通过的门店经销商颁发“自律门店”牌匾;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和企业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商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自律惩戒:
(一)在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
(二)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头盔等配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五)因生产或销售劣质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头盔等配件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不良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甚至影响行业形象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生产或销售企业,根据第十二条采取适当的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给予5天的整改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整改报告或整改报告未满足要求的,商会将把相关信息上传到广东省质量监督管理局,由广东省质量监督管理局将相关信息移交给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监委和认证机构。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情节严重的,且不积极配合处理整改事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带牌销售网点将提报公安交管部门,取消其带牌销售资格。
第十五条 商会负责自律管理办法的具体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应每月通过“电车专家服务端”小程序或纸质材料主动上报当月合规自查结果。对于主动合规自查的销售门店由商会给予行业自律标识并向社会消费者公示。
第十七条 商会不定期在生产、销售环节对企业进行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头盔等配件等。
第十八条 对于长期未进行合规自查的销售门店,将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和商会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名单。
第十九条 商会持续深入开展生产、销售环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常态化联合执法及专项整治措施,依法严厉整治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篡改车速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销售不符合标准、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和篡改车速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根据市场监督的指导,商会、各地市行业协会及办事处将运用快速筛查的方式对生产、流通领域进行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其整改,未能按时整改的采取第十二条中相适应的自律惩戒手段并作为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线索。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零部件生产销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规范》(T/CHINABICYCLE1-2020)提供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通过“电车专家”小程序进行投诉、举报。商会、各地市行业协会及办事处负责本地区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商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诉或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整改,并视其严重或影响程度,上报市场监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举报内容经核实且证据齐全的,商会、各地市行业协会及办事处联合生产企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后,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金,以鼓励市民积极举报,建立行业良好的风气。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商会提出申诉,由商会组织复议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律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履职,对于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市行业协会及商会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电动车商会所有。